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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71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麻云峰、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麻云峰,赵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7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号。

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麻云峰,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金州新区。

被执行人:赵霞,女,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金州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麻云峰、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6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0171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