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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56号

谢德兵、郭红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德兵,郭红梅,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56号申请人谢德兵,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郭红梅,女,汉族,1982年7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代理人童品彬、张果,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972089-8。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谢德兵、郭红梅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泸仲字第101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谢德兵、郭红梅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谢德兵、郭红梅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德兵、郭红梅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德兵、郭红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范升山

审判员  王志红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