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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305号

邓玉琼、袁豪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玉琼,袁豪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邓玉琼,女,汉族,生于1961年12月7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袁豪利(曾用名袁莉),女,生于1976年4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邓玉琼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豪利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豪利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