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陆曦融,女,200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文化馆,住所地富裕县。法定代表人何凤文,管长。被执行人潘也,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舞蹈老师,住齐齐哈尔市。本院根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富裕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富裕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窦大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