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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60号

陆曦融与潘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曦融,富裕县文化馆,潘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陆曦融,女,200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文化馆,住所地富裕县。法定代表人何凤文,管长。被执行人潘也,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舞蹈老师,住齐齐哈尔市。本院根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富裕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富裕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窦大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