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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33、34、35、38号

34岳香之、岳喜艳等与孙海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岳香之,岳喜艳,岳德华,岳德喜,孙海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3、34、35、38号申请人岳香之,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岳喜艳,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岳德华,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岳德喜,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孙海跃,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岳香之、岳喜艳、岳德华、岳德喜与被申请人孙海跃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孙海跃所有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案外人岳华自愿用其所有的苏C×××××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孙海跃所有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

二、查封岳华所有的苏C×××××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戚厚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