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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85之一号

武汉德天冀成套仪表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德天冀成套仪表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8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德天冀成套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路石桥墩222号。法定代表人方俊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街江下材7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玄,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德天冀成套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1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483703.0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597元,执行费598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已被其它法院先行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金额6483703.06元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陶宗猛

审判员 陈声凡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