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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767号

原告(反诉被告)贺宗仁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宇峰、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被告郭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宗仁,李宇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郭凤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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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反诉被告)贺宗仁,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冯月珍,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宇峰,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理人杜巧英,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茜,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商务大厦B座11层。负责人王伟,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凤琴,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做出(2015)城民初字第19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晋BL5X**号北斗星牌小客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雁琴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贾 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祥新崔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