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清,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科宇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XXX号新旺大厦2002室。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366号裁决书,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起诉,我院已立案受理。故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366号裁决书暂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清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我院予以准许。故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36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金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