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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497号

冼家铭、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冼家铭,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497号-2申请执行人冼家铭,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外滩,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260971。法定代表人罗永杰。关于冼家铭诉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冼家铭支付2014年7月至11月工资43622元、2014年12月份工资8000元;支付2014年提留工资211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冼家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99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769.89元(本案与【2015】佛城法执字第5498号案件进行财产分配,分得11414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4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健敏

审 判 员  刘安民助理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嘉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