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财保3号
申请人:窦明志,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实,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董道才,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刘佳云,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董洪艳,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吉林市圣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董道才,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窦明志与被申请人董道才、刘佳云、董洪艳、吉林市圣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吉仲受字第2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窦明志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董洪艳名下的坐落在丰满区中山街345号众泰宜居xx号商住楼xx幢x单元xxx室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窦明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洪艳名下的坐落在丰满区中山街345号众泰宜居x号商住楼x幢x单元xx室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36.86平方米,房屋代码: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大民
审 判 员 邵 洪
代理
审判员 胡明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籍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