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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653号

张伟诉崔俊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伟,崔俊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53号

原告:张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崔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崔俊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