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53号
原告:张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崔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崔俊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晶 搜索“”
张伟诉崔俊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53号
原告:张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崔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崔俊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