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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137号

屠嘉铭与上海泓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屠嘉铭,上海泓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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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137号原告屠嘉铭,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泓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印惠亮。委托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涛,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屠嘉铭诉被告上海泓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亦兵

代理

审判员  张文星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