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5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层,组织机构代码61843723-9。
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董事长。
被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天山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8979165-7。
法定代表人:洪传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安徽国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为合肥市蜀山区。应适用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是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在××区,故
本院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