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元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环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邱胜,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彦利,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15)麒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江门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广东省江门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根据民诉法第21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据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元盛物资有限公司、柳彦利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供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方所在地是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孙靖然
审判员 孙树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