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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刑初9号

李自博、赵振儒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博,赵振儒,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自博,男,1996年7月9日出生于,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有前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5日,2015年9月15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费允红,天津中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振儒,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于,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5日,2015年9月15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宇,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于,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5日,2015年9月15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未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自博及辩护人费允红、被告人赵振儒、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于2015年7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郦和花园小区对面辉煌台球厅内摆放捕鱼季赌博机二组10台及小捕鱼季赌博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后被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经预谋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捕鱼季赌博机二组10台及小捕鱼季赌博机1台放置在三人共同租赁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郦和花园小区对面的辉煌台球厅内。2015年7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三人利用上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进行营利,2015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将上述11台赌博游戏机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该11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于2015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武清分局接受调查。案发后,公安武清分局将上述查获的赌博游戏机共计11台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及辩护人费允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代收罚款收据复印件、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公安武清分局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拘留证明书、被告人李自博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且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10台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均能够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赵振儒、王宇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自博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李自博能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李自博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李自博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自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本次犯罪所判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被告人李自博、赵振儒、王宇犯开设赌场罪,法定量刑幅度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自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赵振儒、王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自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次犯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实行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至

二○一七年九月九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振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殷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忠圆速 录 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