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76号原告青岛集品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李北南原告青岛集品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北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集品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
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