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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法执字第860号

杨君与杨霍日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君,杨霍日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杨君,男,汉族,46岁,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镇。

被执行人:杨霍日洛,男,蒙古族,34岁,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镇,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迪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