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116号
原告:严江莉,女,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杨芳,女,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江莉诉被告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江莉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杨芳名下财产在价值14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大源北一街25号12栋1单元13层1317号(权×××)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严江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芳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4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原告严江莉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大源北一街25号12栋1单元13层1317号(权×××)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利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