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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116号

严江莉与杨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江莉,杨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116号

原告:严江莉,女,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杨芳,女,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江莉诉被告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江莉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杨芳名下财产在价值14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大源北一街25号12栋1单元13层1317号(权×××)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严江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芳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4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原告严江莉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大源北一街25号12栋1单元13层1317号(权×××)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利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