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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执字第00425号

张云基与肖承发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基,肖承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基,男,生于1970年7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肖承发,男,生于1970年10月11日,重庆市秀山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县,现住重庆市秀山县。申请执行人张云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承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咸丰县人民法院(2015)鄂咸丰执字第00425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熊国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白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