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3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段。
法定代表人:蔡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林华,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林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曼巴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凤妹
代理
审判员 范凤佳
人民陪审员 张群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