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刑更字第186号

任静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任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字第186号罪犯任静,女,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县,文盲,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达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刑期从2007年4月6日起2025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9年6月10日减刑1年5个月;2011年3月30日减刑1年5个月;2012年6月27日减刑1年3个月;2013年12月3日减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至2020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任静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任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静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系病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06.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凯

代理

审判员  郑宇

人民陪审员  付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