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9号申请人厉保,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张柱,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厉保与被申请人张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冯宪武名下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外人杜伟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案外人冯宪武名下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杜伟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