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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39号

厉保与张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厉保,张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9号申请人厉保,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张柱,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厉保与被申请人张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冯宪武名下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外人杜伟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案外人冯宪武名下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杜伟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