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459号申请执行人佘爱华。被执行人廖泽松。被执行人胡爱秋。申请执行人佘爱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泽松、胡爱秋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开民督字第0354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泽松、胡爱秋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泽松、胡爱秋收入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