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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行初字第00048号

郝顺娥与清丰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顺娥,清丰县人民政府,郝世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郝顺娥,女,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向军,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朋飞,清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郝世超,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顺娥诉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郝顺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郝顺娥负担。

审判长  贾向阳

审判员  周培勋

审判员  葛传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