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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财保3号

贾志宣与朱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志宣,朱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3号

申请人:贾志宣,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

申请人:朱苏兰,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人贾志宣与被申请人朱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志宣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苏兰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志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朱苏兰名下的浙G×××××号小型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若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