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343号

刘祖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胡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祖芬,胡依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343号原告刘祖芬,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依群,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赵利燕,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祖芬与被告胡依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 伟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