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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行初3号

王玉宝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宝,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4行初3号原告王玉宝,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小海,镇长。委托代理人盛经邦,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玉宝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宝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宝承担。

审判员  赵书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爱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