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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00030号

孙彬与杜黎燕、伊通满族自治县绿川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彬,杜黎燕,伊通满族自治县绿川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孙彬,个体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杜黎燕,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绿川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继国,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彬与被执行人杜黎燕、伊通满族自治县绿川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黎燕银行存款或个人收入人民币3600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绿川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二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雅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茂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