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孙彬,个体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杜黎燕,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绿川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继国,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彬与被执行人杜黎燕、伊通满族自治县绿川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黎燕银行存款或个人收入人民币3600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绿川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二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雅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茂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