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57号
原告:胡西侠,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赵美田,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系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推荐。
被告:黄小号,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州区双清路与西二环交叉路口华润小区3#楼7幢103号。机构代码71391549-7。
法定代表人:李永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北路369号安徽嘉海服饰综合楼2、3层。机构代码69571350-8。
负责人:陈宝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西侠诉被告黄小号、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西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西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300元,由原告胡西侠负担300元。
代理
审判员 陈亚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