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627号
原告:陈嘉祺,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曾伟民、陈得雄,广东海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少珍,住广州市天河区。
第三人:李继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与第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林泳敏,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嘉祺诉被告苏少珍、第三人李继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嘉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40元减半收取6970元,由原告陈嘉祺负担。
审 判 长 余 洪
人民陪审员 刘香玲
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丝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