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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627号

陈嘉祺与苏少珍不当得利纠纷2015民一初46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嘉祺,苏少珍,李继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627号

原告:陈嘉祺,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曾伟民、陈得雄,广东海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少珍,住广州市天河区。

第三人:李继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与第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林泳敏,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嘉祺诉被告苏少珍、第三人李继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嘉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40元减半收取6970元,由原告陈嘉祺负担。

审 判 长  余 洪

人民陪审员  刘香玲

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丝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