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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783号

鱼台县马成养猪专业合作社、黄友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鱼台县马成养猪专业合作社,黄友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马成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加伟,经理。被执行人黄友亚,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友亚在中国建设银行鱼台支行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