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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79号

朱大伟与明利恒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朱大伟,明利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79号原告朱大伟,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利恒,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伟诉被告明利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伟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明利恒价值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明利恒价值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担保人XX刚提供担保的林权证为富府林证字(2008)第0196828号林木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XX刚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雯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