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79号原告朱大伟,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利恒,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伟诉被告明利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伟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明利恒价值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明利恒价值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担保人XX刚提供担保的林权证为富府林证字(2008)第0196828号林木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XX刚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雯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