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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268号

孙新新与冯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新新,冯桂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68号

原告:孙新新,男,汉族,1988年2月2日生,个体。

被告:冯桂红,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孙新新与冯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立

审 判 员  冯 伟

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