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68号
原告:孙新新,男,汉族,1988年2月2日生,个体。
被告:冯桂红,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孙新新与冯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立
审 判 员 冯 伟
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