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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民初100号

曲明波与通化帅锋变压器有限公司、战立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明波,通化帅锋变压器有限公司,战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100号申请人曲明波,男,汉族,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通化帅锋变压器有限公司,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战立勇,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战立勇,男,系通化帅锋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二道江区。

申请人曲明波与被告通化帅锋变压器有限公司、战立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帅锋变压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房屋: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G0078**号;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1253**号;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1253**号;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1251**号。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战立勇所有的下列房屋: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0144**号;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0144**号;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0144**号,以上房产合计7995500.00元。申请人曲明波提供通化市二道江机械化工程运输处所有的房产及车辆,价值860万元作为作为担保,保全金额800万。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曲明波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帅锋变压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1、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G0078**号,建筑面积4334.34平方米工业厂房。2、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1253**号,建筑面积487.00平方米综合楼。3、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1253**号,建筑面积747.34平方米厂房。4、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1251**号,建筑面积1104.56平方米厂房。

二、查封被申请人战立勇所有的房产:1、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0144**号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工业厂房。2、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0144**号,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房屋。3、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0144**号,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房屋。

三、查封申请人曲明波所提供的通化市二道江机械化工程运输处所有的房产:1、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建筑面积1899.25平方米。2、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4**号,建筑面积118.75平方米。3、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建筑面积479.20平方米。4,产权号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4**号,建筑面积1933.46平方米。

四、查封申请人曲明波所提供的通化市二道江机械化工程运输处所有的下列车辆的车籍:1、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型号XZJ5431JQZ70K,车号吉E227**。2、浦沅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型号ZLJ5450JQZ70V,车号吉E225**。3、途锐2995CC小型越野客车,型号WVGAB979,车号吉EZ99**。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桂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