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被执行人张家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17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家刚(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60的存款人民币240161.8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