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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386号

侯国华、张铁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国华,张铁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86号申请执行人侯国华,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铁中(忠),男,汉族,1950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铁忠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兵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