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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072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田德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田德旺,田东洋,田春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桥西中兴西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倪存真。被执行人田德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宫市。被执行人田东洋,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南宫市。被执行人田春匣,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南宫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申请田德旺、田春匣、田德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王瑞松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