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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1076号

凌桂林与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凌桂林,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1076号

原告:凌桂林,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

委托代理人:邵云天,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浙江花木城第**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来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桂林与被告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凌桂林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桂林对被告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诉讼费3295元,由原告凌桂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虞芳静?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