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7731号
原告:齐保华,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谷金刚,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保华与被告谷金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保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谷金刚名下的银行存款4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齐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谷金刚名下的银行存款4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金岭
审判员 马章元
审判员 郭富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金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