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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7731号

齐保华与谷金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齐保华,谷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7731号

原告:齐保华,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谷金刚,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保华与被告谷金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保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谷金刚名下的银行存款4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齐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谷金刚名下的银行存款4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金岭

审判员  马章元

审判员  郭富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金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