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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民初字第2634号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月龙、吴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月龙,吴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2634号

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组织机构代码14292494-6。

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展虹、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月龙,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吴利萍,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月龙、吴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苏燕

人民陪审员  邬伟良

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凯航·?PAGE?-2-?··?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