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2634号
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组织机构代码14292494-6。
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展虹、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月龙,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吴利萍,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月龙、吴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苏燕
人民陪审员 邬伟良
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凯航·?PAGE?-2-?··?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