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86号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住址驻马店市仓库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永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松涛,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卫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上蔡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东关。法定代表人段永德,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与被告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承担。
审 判 长 任秋莲
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
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