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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催字第110号

常州囯源包装有限公司、陈国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常州囯源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110号申请人常州囯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五星街道新岗村委蒋家塘12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囯源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8367242、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和丰罗晶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7月10日、收款人为常州益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囯源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建平

审 判 员  陈廑瑜

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启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