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29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振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宫某,主任。委托代理人葛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立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新惠路北段路西如意小区40号楼01021号。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诉被告赤峰立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振兴街道办事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黎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笑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