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赵立辉,男。委托代理人吴联钰,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男。被告陈水香,女。被告盘江民,男。
原告赵立辉诉被告赵林、陈水香、盘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赵林、陈水香下落不明,本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和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赵立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赵立辉负担。
审判员 刘朝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丽琼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