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87号原告暴秀婷,女,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建民,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衡,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与张建民系叔侄关系,特别授权被告熊春香,女,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暴秀婷诉被告张建民、熊春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张建民已于2016年1月5日向新乡市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卫辉市人民法院的审理的案件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李天使
审判员 :张红丽助审员 :索广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孟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