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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87号

暴秀婷与张建民、熊春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暴秀婷,张建民,熊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87号原告暴秀婷,女,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建民,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衡,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与张建民系叔侄关系,特别授权被告熊春香,女,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暴秀婷诉被告张建民、熊春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张建民已于2016年1月5日向新乡市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卫辉市人民法院的审理的案件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李天使

审判员 :张红丽助审员 :索广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孟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