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折三小,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现住山西省古交市。被告魏战勇,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折三小与被告魏战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折三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战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9日,被告雇佣原告前往其承包的丰沃工地工作,工作内容是为该工地消防管道刷油漆。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原告工作四天,应领工资72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该事实。原告多次索要工资未果,故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是: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2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前往丰沃工地工作,双方约定每天工钱为180元。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原告工作四天,被告应付原告工资720元,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魏战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折三小工资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战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