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刑终1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10月15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丹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23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丹县看守所。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山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一)2014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窜至甘州区“金安苑”小区y10号楼楼下,盗窃该居民楼住户杨天文停放在该楼西侧的甘-GB12**厢式货车内“三星山丹红”白酒10箱,价值共计1400元。后被告人徐某甲、祁某将酒销赃,得款后挥霍。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杨天文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我将我的车号甘-GB12**五菱小厢式货车停放在甘州区东环路金安苑小区业Y10号楼西侧路东边处,10时许,我下楼后发现厢式货车后门子上的挂锁被撬了,车厢内存放的15件白酒被盗了,其中三星山丹红白酒10件,三A山丹红白酒五件。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1时许,我和祁某在甘州区金安苑小区,用钢管将一辆厢式货车的锁子撬开,偷了10箱三星山丹红酒。徐某甲指人该小区ZY10号楼西侧墙下的路边就是盗窃了一辆厢式货车物品的地点。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徐某甲拿着撬棍转到甘州区金安苑小区,我们偷了一辆厢式货车10箱“山丹红”白酒。祁某指人该小区Y10号楼西侧墙下得路边,就是在前面的供述中盗窃了一辆厢式货车中物品的地点。4.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15]7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证明“三星山丹红”白酒140元一件。(二)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窜至张掖市甘州区西街小寺庙社区59号院内,盗窃该院住户李红梅停放在院内的价值4160元的“重庆”牌两轮摩托车1辆。破案后,摩托车追回,发还失主。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李红梅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0时许,我把摩托车停放在甘州区西街小寺庙社区59号院内我租的房子门前,次日早上8时许,我从租房内出来后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也没有向公安局报案。我被盗的是一辆红色重庆牌两轮125型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APPCJU13A0D30672,发动机号为10C70272,发动机型号为CQ154FMI。2.证人徐某乙(徐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明徐某甲在外面骑回来一辆红色重庆125型摩托车。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祁某在星际网吧附近一个巷道平房院落内偷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我骑到我家了。徐某甲指认甘州区西街小寺庙社区59号院内就是盗窃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的地方。4.被告人祁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年底的一天,我和徐某甲在一个巷道平房院落内偷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推到了徐某甲的租住屋里,徐某甲一直在骑那辆车。祁某指认甘州区西街小寺庙社区59号院内就是盗窃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的地方。5.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李红梅提供的被重庆牌被盗摩托车车架号及发动机号与从徐某乙处扣押二轮摩托车相同,并将该摩托车发还失主李红梅。6.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15]7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证明失主李红梅被盗摩托车的价格鉴定为4160元。(三)2015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窜至张掖市甘州区“宁和园”小区24号楼,盗窃该居民楼住户杨振峰家地下室的价值共计3150元的“美利达”牌自行车2辆。破案后,自行车追回,发还失主。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杨振峰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1日5点左右,我发现我家宁和园A区24号楼1单元502室的地下室门锁被撬,地下室2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被偷了。2.证人朱某的证言,2015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9时许,徐某甲和祁某各推着一辆赛车到了我的出租屋,他们说是自己的,暂时先放到我这里,过几天就过去骑,当时我就让他们把车子放下了。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和祁某用钢管将甘州区宁和园地下室的一个小房子的门撬开,我们将房子里的2辆赛车偷上。我们将赛车放到了北关我朋友朱某的房子里了,朱某我们平常叫的他朱鹏飞。徐某甲指认宁和园小区24号楼1单元地下室202室东侧一无房号的地下室就是盗窃了两辆变速自行车的地下室。4.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徐某甲拿着撬棍转到甘州区宁和园小区一栋楼的地下室,我们一人推了一辆山地自行车,把这两辆山地自行车骑到甘州区北关朱鹏飞的租住屋内放下了。我们平时叫朱某为朱鹏飞。祁某指认宁和园小区24号楼1单元地下室202室东侧一无房号的地下室,就是盗窃了两辆变速自行车的地下室。5.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证明从朱某处扣押美利达赛车2辆,发还失主杨振峰。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甘州区宁和园小区24号楼东单元杨振峰地下室内。杨振峰地下室位于该楼负一层东面。7.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15]7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证明美利达公爵牌650型自行车价格1750元,公爵PRO型自行车价格为1400元。(四)2015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窜至张掖市甘州区自由巷“鑫铜通讯”手机店,盗窃该店价值共计16256元的手机共24部,其中:单价为700元的华为730型手机2部、单价为600元的华为8816型手机4部、单价为400元的华为612型手机2部、单价为400元的华为8813型手机2部、单价为300元的华为321型手机2部、单价为550元的华为8815型手机3部、单价为1400元的小米3型手机1部、单价为480元的红米1S型手机2部、单价为1998元的OPPO9007型手机2部、单价为700元的三星3815型手机1部、单价为500元的仿苹果5型手机1部、单价为450元的仿苹果6型手机1部、单价为600元的HTC618型手机1部。破案后,追回红米1S手机1部、华为8816手机1部,发还失主。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张军民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4日其上班后发现甘州区自由巷中段经营的“鑫铜通讯”店卷闸门被撬,店内存放的品牌手机被盗。其中华为730型的2部,8816型的4部,612型的2部,610型的3部,8813型的2部,321型的2部,8815型的3部;小米3型的1部,红米1S的2部,OPPO9007型的2部,步步高X3型的2部,三星3815型的1部,仿苹果5的1部,仿苹果6的1部,酷派8295M的1部,HTC618型的1部。2.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称:2015年1月20几号的一天晚上0时许,我和祁某偷了甘州区北大街移动公司旁边的一个二手手机店的12部华为手机,分别是4部8815型,3部8816C型,3部8816D型,1部720型,还有1部的型号我忘记了,1部小米3型的手机,1部红米1型的手机,2部OPPO牌702型手机,1部VIVO牌手机,1部三星牌手机,1部HTC牌手机,还有一部手机我也说不上牌子,共20部手机。祁某拿了3部手机,华为8815和8816各1部,还有1部红米手机。徐某甲指认“鑫铜通讯特约代理点”称,这就是盗窃了手机的商店,进入该商店,徐某甲指认该商店内东墙下第一节柜台就是盗窃的该柜台内的手机。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供述称:2015年1月20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徐某甲转到西街手机市场,挑了一家店门比较小得手机店盗窃该店大约20多部手机,其中华为730型手机2部、华为8816型手机4部、华为612型手机2部、华为8813型手机2部、华为321型手机2部、华为8815型手机3部、红米1S型手机2部、仿苹果5手机1部。我拿了1部红米手机和华为手机在用。祁某指认甘州区西大街自由巷东侧“鑫铜通讯特约代理点”就是盗窃了手机的商店。4.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从祁某处扣押红米1S一部,黑色,电子串号:865899026489467;华为手机1部,黑色,电子串号:864069029925120。将两部手机发还失主张军民。5.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鑫铜通讯手机店位于东排中部,其店门面西。现场可见外层经一卷闸门通向店内,该卷闸门下部呈微卷起状,内层为双扇拉合式玻璃门通向店内,进门靠东墙为一玻璃柜台该柜台中部柜门呈打开状,该柜台北侧为一玻璃柜台,该该台东侧柜门呈打开状。6.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15]7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证明华为730价值700元,华为8816价值600元,华为612价值400,华为610型价值600元,华为8813价值400,华为321价值300元,华为8815价值550元,小米3价值1400元,红米1S价值480元,OPPO9007价值1998元,步步高X3价值1500元,三星3815价值700元,仿苹果5价值500元,仿苹果6价值450元,酷派8295M价值700元,HTC618价值600元。(五)2015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窜至张掖市甘州区自由巷“鑫铜通讯”手机店,盗窃该店价值共计16256元的手机共24部,其中:单价为700元的华为730型手机2部、单价为600元的华为8816型手机4部、单价为400元的华为612型手机2部、单价为400元的华为8813型手机2部、单价为300元的华为321型手机2部、单价为550元的华为8815型手机3部、单价为1400元的小米3型手机1部、单价为480元的红米1S型手机2部、单价为1998元的OPPO9007型手机2部、单价为700元的三星3815型手机1部、单价为500元的仿苹果5型手机1部、单价为450元的仿苹果6型手机1部、单价为600元的HTC618型手机1部。破案后,追回红米1S手机1部、华为8816手机1部,发还失主。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3日10时许陆建华报称:2015年2月3日8时许其发现自己在甘州区自由巷经营的“汇通手机交易中心”的卷闸门被撬,玻璃柜台上的锁子被撬开了。店内摆放的各类品牌手机被盗。2.失主张菊玲、张恒、宋军红的陈述,证明张菊玲的6部手机被盗,分别为1部白色小米3型、1部黑色红米1SC型双模手机、1部棕色的HTCM7型手机、1部白色小辣椒型手机、1部黑色的仿苹果4S型手机、1部仿三星的山寨型手机;张恒的7部手机被盗,分别为2部三星9082型二手手机、1部TCL928J型手机、1部白色苹果4S型二手手机、2部二手的黑色联想A8650型手机、1部二手的白色壳子的荣事达型手机;宋军红的2部手机被盗,分别为三星note1型红色手机1部、黑色苹果4型手机1部。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和祁某还将一个钢管扔在了这个手机店门口了。偷了甘州区北大街新华书店斜对面的一个二手手机店柜台里面的5部苹果4手机,3部三星手机,3部不知道型号的手机,还有1部红米1手机,1部小辣椒手机,1部HTC手机,还有1部华为8815型手机。徐某甲指认甘州区西大街自由巷东侧的“汇通二手手机交易中心”就是在前面供述的盗窃了手机的商店,进入该商店,徐某甲指着该商店内南侧第二节、北侧第二、第三柜台称,当时盗窃的就是这几节柜台内的手机。4.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徐某甲转到西街手机市场,偷了“汇通”手机店的13部手机,其中1部苹果4手机,手机屏幕破了,4部山寨手机。祁某指认甘州区西大街自由巷东侧“汇通二手手机交易中心”就是盗窃了手机的商店。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甘州区自由巷“汇通手机交易中心”内。该店门为内外两层门,外层门为上下拉合式卷闸门,在该门南侧下方有因受外力撬压破坏的破口,在卷闸门南边框及门扇上有多处撬压痕迹,在门前台阶上有一撬杠。打开卷闸门即为内层玻璃门,进入室内可见,在南北两边及东边摆放有栏柜,其中南、北侧自西向东第二组栏柜内的手机被盗。6.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15]7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证明苹果4型单价为650元,三星notel型单价为800元,小米3型单价为800元,红米1s型单价为400元,HTCm7型单价为800元,三星9082型单价为500元,TCL928J型单价为400元,苹果4s型单价为1600元,联想A8650型单价为300元,荣事达型单价为200元、小辣椒型单价为500元、仿苹果4S型单价为200元、仿三星山寨型单价为80元。(六)2015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窜至张掖市甘州区“宁和园”A区幼儿园楼下“宁和园便利店”,盗窃该店内价值共计3663元的各品牌香烟共计8条76盒、现金100元,其中:单价为640元的软中华香烟1条、单价为800元的飞天兰州香烟1条、单价为230元的吉祥兰州香烟1条、单价为210元的玉溪香烟1条、单价为160元的黑兰州香烟4条、单价为23元的吉祥兰州香烟7盒、单价为23元的芙蓉王香烟7盒、单价为20元的苏烟10盒,单价为21元的玉溪香烟6盒、单价为10元的红塔山香烟8盒、单价为10元的如意兰州香烟8盒、单价为10元的白沙烟10盒、单价为13元的利群香烟7盒、单价为9元的娇子香烟10盒、单价为10元的贵烟1盒、单价为22元的云烟2盒。后被告人徐某甲、祁某将整条香烟销赃,得款后挥霍。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宁志伟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4日9时许,我店内被盗现金100多元,被盗香烟具体是:单价为640元的软中华1条,单价800元的飞天兰州1条,单价200元的玉溪1条,单价230元的吉祥兰州1条,单价95元的紫云烟1条,单价160元的黑兰州7条,单价70元的紫兰州3条,单价50元的白沙2条,单价23元的吉祥兰州7盒,单价23元的芙蓉王7盒,单价20元的苏烟10盒,单价21元的玉溪6盒,单价10元的红塔山8盒,单价10元的如意兰州8盒,单价10元的白沙10盒,单价13元的利群7盒,单价9元的娇子10盒,单价10元的贵烟1盒,单价22元的云烟2盒。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称:2015年1月20几号一天晚上23时许,我和祁某偷了甘州区“宁和园”的一个烟酒商店里的4条黑兰州烟,1条230元的吉祥兰州,1条210元的玉溪,1条硬中华,1条软飞天,还有些散盒烟,大概20几盒。商店中的一个纸盒中放的些5角和1角的零钱,有100多元。徐某甲指认甘州区西街延伸段宁和园住宅小区内一“宁和园便利店”就是盗窃了烟的商店,该商店东侧的柜台是放置烟酒的地方。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称: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徐某甲盗窃了甘州区宁和园小区的一个商店里的1条软中华,1条飞天兰州,4条黑兰州,230元的吉祥兰州2条,玉溪烟1条,还有些散盒的烟,大概有20多盒,还有商店中的一个纸盒子放的些5角和1角的零钱,大概有几十元钱。被告人祁某指认甘州区西街延伸段“宁和园”住宅小区内一“宁和园便利店”就是盗窃了烟的商店,该商店门东侧的柜台是放烟的地方。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宁和园”小区A区幼儿园楼下“宁和园便民店”。该店西侧门把手上挂有两把U型锁,东侧门把手被损坏,在东侧门扇东侧靠墙可见一矗立的门把手,进门靠东、西、南墙均为货架,店内中部为一货架,进门靠东门扇为长柜台,该柜台上部放有散装香烟,下部柜门呈开状,柜门下地面散落有香烟包装盒;店内靠北墙有一木柜,木柜南侧地面可见一棕色挎包。5.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15]7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证明软中华香烟640元1条、飞天兰州香烟800元1条、吉祥兰州香烟230元1条、玉溪烟210元1条、紫云烟95元1条、黑兰州160元1条、紫兰州70元1条、白沙50元1条、吉祥兰州香烟23元1盒、芙蓉王香烟23元1盒、苏烟20元1盒,玉溪香烟21元1盒、红塔山香烟10元1盒、如意兰州10元1盒、白沙烟10元1盒、利群香烟13元1盒、娇子香烟9元1盒、贵烟10元1盒、云烟22元1盒。(七)201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窜至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供销社综合楼3单元,盗窃该单元住户汪某家地下室内存放的价值共计7332元的化妆品,其中:温碧泉化妆品五件套一大盒,里面装的是长效保湿洗面奶120g一个,长效润肌水130ml一个,长效保湿精华霜50g一个,长效嫩肤乳液20ml一个,活能长效润眼精华5ml一个;玖禾泊妮、紫苑化妆品神仙水24个;水百分长效保湿洁面乳120g的12个;水百分长效润肌水130ml装的36个;水百分长效保湿乳120g的24个;宏润桑蚕护肤系列的蚕丝蛋白弹力清新补水四件套礼盒12个,保湿乳100ml装的12个;洗面膏100g装的12个。后又将该单元住户王某家地下室内存放的味精2大袋、精盐1大袋盗窃,价值总计322元。被告人徐某甲将所盗赃物销赃,得款后挥霍。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汪某陈述:2015年2月15日下午5点多,我到沙井镇供销社综合楼三单元202室地下室准备取货,发现门锁被撬了里面东西被偷了,其中温碧泉化妆品五件套一大盒,里面装的是长效保湿洗面奶120g一个,长效润肌水130ml一个,长效保湿精华霜50g一个,长效嫩肤乳液20ml一个,活能长效润眼精华5ml一个;玖禾泊妮、紫苑化妆品神仙水24个;水百分长效保湿洁面乳120g的12个;水百分长效润肌水130ml装的36个;水百分长效保湿乳120g的24个;宏润桑蚕护肤系列的蚕丝蛋白弹力清新补水四件套礼盒12个,保湿乳100ml装的12个;洗面膏100g装的12个。我们同一单元的王某地下室也被盗了,我听他说5大袋“铃铛牌”908gx10的袋装味精,5袋“中盐”60gx50的袋装精盐被盗。2.失主王某陈述:2015年2月15日下午3时许,我准备到地下室取调料,看到地下室的门锁被撬了,5大袋908gX10袋味精和5大袋600gX50袋“中盐”被盗了,后又知道汪某地下室的化妆品也被盗了。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称: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祁某开着面包车到甘州区沙井镇,在一栋楼的地下室偷了1尼龙袋袋装精盐,50斤左右,大塑料袋装的味精2袋,每袋20斤左右。徐某甲指认沙井镇供销社综合家属楼2单元2-11室为伙同祁某盗窃了该地下室的袋装盐等物。4.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称:2015年2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徐某甲开面包车到甘州区沙井镇,在一栋楼的地下室用撬棍先将西面一间地下室的锁子撬开,偷了2箱化妆品,里面有洗发液和洗面奶等物,后又将东面一间地下室撬开,偷了2尼龙袋精盐、每袋50斤左右,2尼龙袋味精、每袋50斤左右。祁某指认沙井镇供销社综合家属楼2单元2-11室为伙同徐某甲盗窃了袋装盐等物的地方,后又指认该单元西端一地下室为盗窃化妆品等物的地方。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截图4张,证明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供销社综合楼地下室内有一条东西走向的过道。过道南侧最西边的一间地下室门体上写有“2-1”字样,该地下室四周堆放有大小不等的纸箱,打开纸箱可见纸箱里装有各类女式化妆品。同单元“2-11”号地下室门也被撬,“2-11”地下室位于过道北侧最东边一间,该地下室四周摆放杂物。现场有二人两次出入,手中提纸箱、腋下夹物袋。6.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15]7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证明温碧泉化妆品五件套一大盒,价值为156元;玖禾泊妮、紫苑化妆品神仙水24个,价值为1536元;水百分长效保湿洁面乳120g的12个,价值为228元;水百分长效润肌水130ml装的36个,价值为1224元;水百分长效保湿乳120g的24个,价值为816元;宏润桑蚕护肤系列的蚕丝蛋白弹力清新补水四件套礼盒12个,价值为468元;宏润桑蚕清新补水套盒100ml装的12个,价值为2376元;洗面膏100g装的12个,价值为528元。“铃铛牌”味精(10袋装)1大袋,单价为110元;“中盐”精盐(50袋装)1大袋,单价为102元。(八)2015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祁某驾驶甘G×××××号面包车窜至山丹马场总场,盗窃该场居民张云山经营的“烟酒副食综合门市部”内价值共计7009元的各品牌香烟35条15盒、现金3800元,其中:单价160元的黑兰州香烟14条、单价180元的吉祥兰州香烟4条、单价230元的吉祥兰州香烟9条、单价400元的硬中华烟香烟2条、单价300元的软飞天兰州香烟2条、单价100元的软云烟2条、单价100元的红塔山香烟1条、单价100元的软阳光娇子香烟1条、单价10元的红塔山香烟2盒、单价16元的黑兰州香烟3盒、单价6元的红双喜香烟5盒、单价21元的软玉溪香烟2盒、单价13元的利群香烟3盒。后被告人徐某甲、祁某将所盗赃物销赃,得款后挥霍。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张云山的陈述,证明今天早上8时许,我发现商店内东墙处木柜抽屉中的4000多元钱被盗了,放烟的柜台不远处一个蓝色的铁皮盒子内500元左右的钱也不见了,商店西侧日用品柜台上的一个保暖衬衫盒子里放的200元左右的钱也被盗了,还有就是木柜抽屉旁边的一个土黄色的钱包中的600元也被盗了。我被盗的烟是硬中华烟2条,黑兰州烟30条,吉祥兰州烟20条,16只装的吉祥兰州烟6条,飞天兰州烟2条,我店内的整条高档烟、散盒的高档烟以及钱全部被盗了。被盗的16支装的吉祥兰州有些是我之前进来卖的剩下的,我的商店有装碱的尼龙袋,是80斤的。2.证人尤某的证言,证明山丹县阳光宾馆2月17日晚上3点钟左右一个叫徐某甲的人登记住宿,他把房子登记好之后,出去到门口和他一起进来了一个小伙子,每个人手里提着一个尼龙袋子,袋子里看起来装着东西。3.证人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凌晨2点多,我开车把两个小伙子送到阳光宾馆。他们带着尼龙袋子和一个小包,其中尼龙袋里装的是烟,他们给了我一条黑兰州烟。4.徐某乙(徐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明从2015年1月份开始,徐某甲开着甘G×××××号面包车,每次回来都拉着一些烟、酒、粉条、鞭炮、味精、盐、清油等物。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称:2015年2月18日23时许,我和祁某开着甘G×××××面包车到山丹马场总场农业银行旁边的一个商店,将窗户的防盗栏撬弯、玻璃敲碎,进到商店,将一个木盒子、一个铁皮盒子、一个保暖衬衣盒子、一个小包中的钱偷上。又装了两尼龙袋子烟。我们将车开到二马营附近时车翻了。我们钱和烟拿上走到路边一个人家,那家男开车将我们拉到了山丹县城,我们给了他一条黑兰州烟。我和祁某在阳光宾馆数了钱是3800多元,偷的烟有:黑兰州14条,230元的吉祥兰州烟9条,180元的吉祥兰州4条,硬中华烟2条,软飞天兰州烟2条,100元钱的软云烟2条,白塔山烟1条,阳光娇子烟1条,白红塔山烟2盒,黑兰州烟3盒,红双喜烟5盒,软玉溪烟2盒,利群烟3盒。然后我们将烟重新装到了一个尼龙袋里。徐某甲指认盗窃山丹马场总场商店及甘G×××××面包车侧翻地点与勘察的现场一致。6.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供述称:2015年2月17日晚上凌晨1点多,我和徐某甲开着车到了军马场一家烟酒铺,下车后从面包车后备厢拿了一个撬棍,徐某甲用钢丝绳把防盗条撬弯,我用撬棍把防盗条后面的玻璃砸破,我们从撬弯的防盗条之间钻到烟酒铺里面,到桌子前把抽屉拉开,从里面拿了些钱,还剩下一些零钱没有拿。然后我们找了两个尼龙袋子装烟,一个尼龙袋装满了,另一个尼龙袋子里面只装了大概四、五条烟和几包散烟。我们把装烟的两个尼龙袋子和铁盒子拿上从窗户里翻出去放在车上。上车后徐某甲开车往张掖,走了一段路,车开翻到了路边,我们把那个蓝色铁皮盒子里的钱取出来,徐某甲把盒子扔到车旁边人家的院子里。我们把烟拿上走到一户人家,让他把我们拉到山丹县城的阳光宾馆,我们给了他一条黑兰州。到了后徐某甲用他的身份证登了一间房子,我们就把装烟的尼龙袋子拿到登下的房间里,把两个尼龙袋子的烟合并起来装了满满一袋子,偷得烟有:“硬中华”2条、“飞天兰州”2条、“黑兰州”有10几条、20根的“吉祥兰州”3、4条、“玉溪烟”1条,还有些散包的“黑兰州”和“吉祥兰州”。180元的吉祥3、4条,230元的吉祥兰州多少条忘了,还有些散盒的烟。祁某指认盗窃山丹马场总场商店及甘G×××××面包车侧翻地点与勘察的现场一致。7.山丹县阳光宾馆住宿记录,证明在山丹县阳光宾馆住宿登记的徐某甲与本案被告人徐某甲系同一人。8.山丹县烟草公司调取张云山在山丹马场经营的烟酒副食综合门市铺2015年订购香烟的单据,证明从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进烟283条,2月1日至2月17日,进烟245条,总共进烟528条。其中硬中华4条,硬珍品兰州(黑兰州)70条,兰州(硬吉祥)25条,兰州(飞天)3条。9.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一个装碱的尼龙袋能装入41条香烟。10.勘验笔录,证明中牧山丹马场总场烟酒副食综合门市部窗子防盗条被撬、玻璃被砸碎。在山丹县山马公路38公里加210米处,甘G×××××号面包车侧翻于路基下。11.山丹烟草公司调取有关香烟的价格证明,证明软如意云烟零售指导价格100元/条,红双喜零售指导价格为60元/条,软玉溪零售指导价格210元/条,16支吉祥兰州零售指导价格180元/条,软飞天兰州零售指导价格300元/条,硬中华香烟零售指导价格400元/条。本案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的身份信息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拧锁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根据具体犯罪情节,量刑时可有所区别。被告人徐某甲、祁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三、非法所得46032元,由被告人徐某甲、祁某继续依法予以退赔;
四、作案工具甘G×××××小型面包车一辆、拖车钢丝绳一根、钢管三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小米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祁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第四起盗窃24部手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中上诉人伙同盗窃18部手机而非24部;2、原判认定的第7起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上诉人系从犯,应减轻处罚;4、原判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亦与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相同。上列证据在一审中均已全面出示,并均经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祁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拧锁的手段多次盗窃作案,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祁某所提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就第四起盗窃案中认定的手机数量及具体型号,其中被害人陈述的大部分与二被告人供述均一致,被害人陈述的其余部分或与被告人徐某甲供述、或与被告人祁某供述相一致,且经提讯,上诉人对其与徐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无异议,其提出并未盗窃小米3型及OPPO9007型手机共3部,该异议与其及徐某甲供述均不一致,又未做出合理解释。故该异议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第七起盗窃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汪某、王某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作案时的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特别是二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与现场勘查情况相吻合,相关情节亦与现场监控视频所示情况一致,综合全案证据,原判以被害人陈述认定盗窃财物种类数额并无不妥。故该上诉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其系从犯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祁某在与原审被告人徐某甲共同盗窃作案中,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该上诉意见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盗窃财物价值55222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一审充分考虑其盗窃数额、次数、手段及所起作用,所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并无不当。该上诉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樊文德
审判员 高彩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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