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6号申请人龙杰,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刘梅香,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龙杰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梅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龙杰于2016年1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梅香7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龙杰提供担保的7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