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豫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董事长。被执行人瞿章强,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尹飞燕,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湖南豫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瞿章强、尹飞燕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瞿章强、尹飞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