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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8号

陶眺龙与应伟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6-05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眺龙,应伟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8号

原告:陶眺龙,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应伟经,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眺龙与被告应伟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陶眺龙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