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8号
原告:陶眺龙,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应伟经,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眺龙与被告应伟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陶眺龙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志飞 来源:百度“”